各市教育局,各省属普通中专学校,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工作即将展开。经研究,今年仍实行3+X,即语文、数学、英语三门文化课和一门专业(综合)课的考试形式。现将《2007年安徽省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2007年安徽省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做好2007年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工作在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进行。省教育厅职成教处负责对口招生的政策制定及对口招生工作的规划、管理与指导工作;计财处负责会同省计划部门编制对口招生计划;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以下简称“省考试院”)负责考务管理、录取工作;省教科所负责《考试纲要》的制订、试卷分析、考试研究等项工作。各市教育局负责当地对口招生的宣传、组织工作。
二、招生计划
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招生计划将根据各科类生源状况和上年录取情况,结合各招生院校的申报要求及办学特色和条件编制,并列入全省普通高校年度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发改委联合下达,由省考试院向社会公布。
三、招生对象与条件
1、招生对象: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技术学校、中等师范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和综合高中职高班的应历届毕业生。
2、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已开设职业技能资格鉴定的专业必须取得相关专业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报考幼儿教育类的考生,应为纳入全省年度统一招生计划的应历届幼儿师范毕业生和历届普通中师毕业生;
(3)我省户口;
(4)身体健康。
体育类、艺术类专业的招生对象、条件与专业考试时间、办法另文公布。
3、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2)中等职业学校和综合高中职高班非应届毕业生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或正在服刑者。
四、报名
1、报名时间:2007年4月5日至4月10日。
2、报名地点:应届生在学校所在市教育局对口招生部门报名,历届生凭毕业证书在户口所在市教育局对口招生部门报名。各市对口招生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对考生进行诚信教育,考生在报名前应认真阅读有关对口招生考试的文件和诚信考试的规定,并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考生报名时应携带身份证、学历证书,提交诚信考试承诺书,并填写报名(政审)登记表(见附件1)。考生领取并填涂报名志愿卡,交市教育局对口招生部门编排准考号、读卡;由市教育局对口招生部门打印下发摄像通知单。各市教育局职教部门要做好宣传,组织好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生源报考。
3、摄像:考生凭摄像通知单进行摄像。应届生由学校集中按各市招生部门规定的时间办理集中摄像手续。具体摄像时间由各市在规定的时间内分批安排。
4、信息确认:市教育局对口招生部门打印并下发考生报名志愿信息确认表交考生本人签字确认。
5、各市招生部门打印准考证、体检表,下发准考证、体检表等。要在省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项工作。体检表内容不得缺项。符合政策加分条件的考生信息必须在考生成绩公布前上报省考试院。逾期不再受理。
6、交费:考生按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准的标准交纳报名考试费,各市须按报名考试费40%的比例上缴省考试院。
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格检查
1、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工作由学校所在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2、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类。
3、考生简历和评语由各市招生部门按要求录入计算机,在领取成绩单时将简历及评语信息盘上报省考试院。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情节严重或有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
对于思想品德方面曾犯较重错误,经两年以上考察、确已悔改的,由所在单位或所在学校证明,经省招生部门批准,可以提供档案,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体检工作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执行,在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检。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成立体检站,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为我省高校对口招生体检工作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疑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4、体检表由省考试院统一印制,发放给各市,由各市打印后下发。体检结束后,各市必须在5月10日前将体检表连同考生报名信息盘一并报省考试院,集中进行扫描。
5、体检结论应及时通知考生本人。体检结论如有误,考生应及时向市教育局申请复查,经同意后可以复查,复查须在考生成绩公布前进行。
六、考试
1、2007年我省普通高校对口招生考试继续实行3+X考试形式,即语文、数学、英语三门文化课和一门专业(综合)课。具体事宜请遵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04年安徽省高等学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方案(试行)的通知》(教职成〔2003〕7号)精神执行。2007年我省普通高校对口招生考试科目分为十三个大类(附件2)。其中专业(综合)课由本专业大类三门(或两门)主干学科组成,文化课按每门150分计算,专业综合课按300分计算,总分750分。
2、各科命题不超出《2007年安徽省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纲要》的范围。
3、考试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考场必须设在市教育局所在地有围墙的城区学校。各地要加强对监考教师的选聘和培训工作,同一考场的监考人员必须来自不同单位,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班的任课教师不得参加监考。
4、全省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时间如下:
6月7日9:00—11:30语文,5:00—17:00数学;6月8日9:00—11:30专业综合课,15:00—17:00英语。
七、填报志愿
考生按所考专业类别填报志愿。考生可填报2个本科院校志愿(该类须有本科招生计划)和一个服从志愿,同时填报3个高职(专科)院校志愿和一个高职(专科)院校服从志愿。
各市对口招生部门应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指导,并组织考生对所填志愿进行确认。
八、建档
1、建档工作在分数线公布后进行,由考生所在市教育局对口招生部门负责。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上报省考试院后,不再进行销档。
2、考生纸质档案的内容
(1)对口招生考生报名(政审)登记表;
(2)学籍表、毕业生登记表;
(3)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4)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复印件(国家未开考的专业除外);
(5)照顾政策的有关证明材料。
所有复印件及照顾政策证明材料须由市教育局职教部门加盖验印章。
考生录取后,其纸质档案,应届生由学校、历届生由市教育局密封后,由考生报到时交有关录取学校。
2007年对口招生报名、考试及考务管理工作有关要求按省考试院制定的《安徽省2007年全省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报名考试及考务管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另发)执行。
九、录取
1、组织领导:2007年高校对口招生的新生录取工作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由省考试院统一组织,集中录取。
2、录取原则: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考生,实行“高校负责、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根据其考试成绩和填报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划定分数线:根据各类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按一定的比例划定本科、高职(专科)各批次建档分数线和专业资格分数线,并向社会公布。
4、计划调整:对口招生计划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招生计划管理的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作大的调整。招生过程中因生源状况确需调整的,须经计划管理部门批准,在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量中适当调整后执行。
5、各招生学校要积极做好新生入学后的复查、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开学后及时将复查情况和新生缺额情况报省考试院。对口招生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在录取后10日内分别报省教育厅计财处和省发改委社会事业处。
6、对口招生的考务、建档、录取工作按《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照顾政策
1、高中阶段受省级表彰的优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的考生,总分加10分。
2、省级技能操作竞赛获一、二、三等奖的考生,总分分别加10分、7分、5分。
3、近两年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高中阶段获省级体育竞赛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的考生,总分加10分;近两年参加重大国际比赛,比赛获前六名及运动健将和一级运动员证书的考生,总分加20分。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照顾政策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4、历届生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总分加10分。
5、获得国家认定核发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考生,总分加10分;获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考生,总分加5分;取得三个以上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模块合格证书的考生(其中必须兼有一个计算机基础类和一个计算机技术类模块合格证书),总分加5分。
6、少数民族考生(以户口簿、身份证为准),总分加5分。
7、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总分加10分;侨眷报考高校总分加5分,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在本省的眷属参照侨眷照顾政策。
考生在具备1-5项中的两项以上(含两项)加分条件时,只享受其中最高一项。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其档案必须具有原始证书或交验原始材料,由市教育局职教部门审查后留下复印件并验印、签字。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情况,学校应公示。
十一、管理与就业
2007年高校对口招收的本科新生,可实行预科一年。在校学习期间的收费标准按普通高校相同专业收费标准执行;师范类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享受相同专业学生的同等待遇;在校学生的管理按《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承担本科、高职(专科)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应根据考生的情况和职业教育的特点及需要,合理安排教学计划,单独编班,科学组织教学工作,确保教学质量。
对口招生班的毕业生按照我省当年的就业政策,享受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的同等待遇。所在学校应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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