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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安庆师范学院学生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信息中心 发布日期:201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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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 教办[2008]6号)、《安徽省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09]1848号)、《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宜政发[2009]1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劳社秘[2009]2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威尼斯官网具体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在威尼斯官网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含非在职研究生)在校期间均须参加医疗保险。每人每学年保险费35元,由参保人于每学年秋季入学时缴纳。

第二条 参保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学生的《学生证》为本人的医疗保险就诊凭证,学号为本人的医疗保险就诊号。参保学生信息改变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由学生处、财务处、校医院等单位组成,学生处负责全校学生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宣传落实,财务处负责医疗基金的管理、参保费用的收缴和报销,校医院负责学生医疗保险日常管理和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

第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专户,设立普通门诊医疗基金,基金来源为政府财政拨款、学生缴纳的保险费划转。门诊医疗基金专款专用,当年若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即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等)与安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同。

第六条 以下费用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1)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营养费、住院陪护费、护理费、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镶牙费、配眼镜费、(包括验光)及其他杂项费用。

(2)优质优价费、优先优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气功费、各种医疗咨询费用(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

(3)各种整容、矫形的手术、治疗费及使用矫形器具的一切费用;各种体检费、预防服药及接种费;不孕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及人流费用以及性病检查治疗费。

(4)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不按规定自购的药品费;不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又未经指定医疗单位转诊,自找医疗单位或医生诊治的医药费用。

(5)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学生个人自付医疗费符合《安徽省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标准的,由参保学生个人申请、院系初审、学生资助中心和校医院审核并公示后,可办理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补助。

第八条 参保学生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其它特殊情况,在办理各项报销和省级调剂金补助后,仍难以支付的医疗费用,经院系和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并报校领导批准后,可从学校普通门诊医疗基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普通门诊医疗管理

第九条 参保学生因病需在门诊就诊,首诊须持学生证到校医院就诊(急诊除外),因病情需要经校医院转诊可在安庆市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就诊。

第十条 参保学生寒暑假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顶岗支教以及学校安排的实习、实训期间,因病在异地门诊就医的费用持院系出具的证明按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 参保学生一个年度内普通门诊医药费40元以下的由学生自理,超过40元的部分,在校医院就诊的按70%的比例报销,在市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就诊的按50%的比例报销。报销上限为1500元。

第十二条 参保学生发生意外伤害(需提交所在院系相关证明),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40元以上的部分,在校医院就诊的按80%的比例报销,在市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就诊的按70%的比例报销。一个年度的最高报销限额为3000元。

第十三条 参保学生在保险年度内亡故的,学校在门诊医疗基金中向法定受益人一次性支付抚恤金4000元。

第十四条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学年办理四次报销手续,报销时间为每学年的3月、6月、10月、12月,具体报销时间和地点以校医院在网上发布的通知为准。学生报销医疗费时需持有本人的学生证、门诊病历、门诊发票等材料。

第三章 门诊特大病的医疗管理

第十五条 门诊特大病的种类包括白血病、恶性肿瘤、慢性肾脏疾病(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衰竭期、尿毒症期)、器官移植、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血友病等。

第十六条 患有门诊特大病的学生在参保登记的同时填写《特大病就诊卡申请表》(附真实有效的病历、化验及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等材料),交校医院汇总后统一上报市医保中心,经市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确认后,由医保中心发放《特大病专用医疗就诊卡》。自领取《特大病专用医疗就诊卡》之日起,凭证享受规定的门诊特大病补助。持卡者每学年必须选定一家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诊。

第十七条 门诊特大病医疗费补助标准依医疗机构级别而定,二级以上(含)为70%,其他的为80%。特大病种的门诊用药范围与安庆市城镇居民相同。门诊特大病医疗费补助最高限额: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为10万元,其他病种为5万元。

第四章 住院医疗管理

第十八条 参保学生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个人起付标准依医疗机构的级别而定,一级(含社区医疗,下同)、二级、三级医疗机构、非定点医疗机构(经批准)分别为200元、300元、400元、400元。个人起付标准内的费用自理,不予报销;个人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基金的报销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及非定点医疗机构(需经批准)分别为:85%、80%、75%、70%。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报销限额:20万元。

第十九条 参保学生在本市住院治疗的,凭本人《学生证》在参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窗口办理相关住院手续;住院医疗结束后,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医院直接结算,自费部分由参保学生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 参保学生回原籍(含异地转诊)住院治疗的,须先到校医院办理相关转诊手续,病愈回校后凭校医院转诊的批准件、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学生证复印件等材料,直接到安庆市医保中心按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医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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